前段時間,小編在網(wǎng)上看到這樣一則新聞:
上海提籃橋監(jiān)獄是一所女子監(jiān)獄,據(jù)說里面有60%的會計,它還有個外號,叫“上財分?!?。什么意思呢?
“上海財經(jīng)大學的會計專業(yè)的學生開學上課,他們的老師會告訴他們,一定要守住做會計的底線,不然,就會加入提籃橋監(jiān)獄的校友會。
因為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但凡是經(jīng)濟犯罪,比如說做個假賬什么的被抓起來,一般都會進所謂的“提籃橋高級MBA總裁班”進修幾年。并且進去之后,你會發(fā)現(xiàn),那里面的獄友或者校友,學歷一個比一個高,碩士博士一抓一大把,并且全是金融界的同行。
還聽說,提籃橋每年會有籃球賽,一般根據(jù)畢業(yè)院校來分隊,其中人數(shù)最多實力最強的為上財隊和復旦隊,所以決賽都是這兩隊在對抗不夠段位的,真的進不去!”
針對此新聞,網(wǎng)友們也是深有感觸:
1、“優(yōu)秀的會計都在牢里”
2、會計是唯一不歧視坐過牢的職業(yè)
至于提籃橋監(jiān)獄是不是“上財分?!保【幉⒉恢?,大家看可能也就圖一樂。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會計確實是一個高危職業(yè),分分鐘老板要你做兩套賬,苦不堪言。
會計受指使做假賬,就應該坐牢?作為財務如何才能保護自己?
來看一個案例:

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許某某在平頂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會計期間,受該公司總經(jīng)理黃某某(已判刑)和財務總監(jiān)張某某(已判刑)指使,設立真假兩套公司財務賬,隱藏主營業(yè)務收入,偷逃稅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共計少繳增值稅569150.96元。
盡管許某某強調(diào):
“公司的真假兩套賬都是領導他們讓我做的,我只負責記賬?!?/span>
但是最終,被告人許某某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可見,一旦被查,無論是領導還是財務,都會受到一定的處罰!而且,作為會計,往往是背鍋俠。那為何背鍋的總是會計呢?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
1、往往受到利益的驅使,聽從領導的不合理安排。
眾所周知,會計拿的是賣白菜的錢,而且無論大事小事,牽扯到錢,一般都是老板拍板決定,日常做的會計憑證也是根據(jù)上級的要求做的。
但是一旦出了事,很容易作為直接責任人而背鍋。明明是老板的要求自己逼不得已,卻要被處罰,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
一邊是房貸車貸,一邊是法律紅線,如何抉擇?務必守好底線!
2、舉證很難。
大部分企業(yè)會安排會計人做假賬,銷毀憑證、會計賬簿、買賣發(fā)票等違法工作,自己沒辦法不做,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更何況你拿別人的錢不把事情辦好能說得過去嗎?但是一旦出事了,卻很難有證據(jù)證明自己受人指使的。
對于做假賬的處罰,主要適用《會計法》、《稅收征管法》和《刑法》。
一、《會計法》的相關規(guī)定
在會計法中,小編注意到了這么一條: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條其實很有意思,對于打工人來說,一邊是行政處罰,一邊是房貸車貸,應該如何進行抉擇呢?
但是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的話,其實是給我們指明了一個能夠規(guī)避風險的路,總結起來就是三個字:走流程!也就是說,作為財務人員,千萬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經(jīng)過層層簽字審批,畢竟業(yè)務人員才是直接責任人,最終老板知情并簽字了,我們才能開展財務相關的業(yè)務。
關于會計法中規(guī)定的量刑(第42條),如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稅收征管法》相關規(guī)定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三、《刑法》相關規(guī)定
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兩種人的責任:直接負責人(指使者)以及直接責任人(本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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